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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公教育以本篇文章為載體對憲法中的“選舉制度”進行介紹分析,希望大家學有所得(注:文中涉及的“選舉法”為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》簡稱,且文中的“選舉”僅指對于人大代表的選舉)。我國的選舉制度需要堅持四大基本原則:
一、普遍性原則
在我國選舉權具有普遍性,只要同時滿足中國公民、年滿18周歲、未被剝奪政治權利三個條件都是擁有選舉權的。根據法律的規定:不得因為民族、種族、性別、職業、家庭出身、宗教信仰、教育程度、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等的差異而差別對待。但是,需要注意,如果要參加選舉投票,還需被列入選民名單。
精神病人、犯罪嫌疑人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(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,經選舉委員會的確認,不列入選民名單;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及其他嚴重的刑事犯罪正受羈押、偵查、起訴、審判的犯罪嫌疑人經法院和檢察院的決定,暫時停止行使選舉權利);正在服刑的罪犯看是否被剝奪政治權利;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一律剝奪政治權利,但時間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;被判處無期徒刑、死刑的犯罪分子,一律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
二、平等性原則
選民平等地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;在一次選舉中選民平等地擁有相同的投票權;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選民人數相同;一切代表在代表機關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;對在選舉中處于弱者地位的選民給予特殊的保護性規定,也是選舉權平等性的表現。此原則最核心的內容是:在一次選舉中,一人一票且同票同權。
三、秘密投票原則
需要注意的是,秘密投票不是不公開投票,而是無記名投票,即選民不署自己的姓名、親自書寫選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種投票方法。如若選民因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,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寫;如是因為在選舉期間外出無法參加投票的,則經選舉委員會同意,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,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人,并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為投票。當然,選舉人對于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、反對票,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,也可以棄權。
四、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的原則
不設區的市、市轄區、縣、自治縣、鄉、民族鄉、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,由選民直接選出;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,省、自治區、直瘠市、設區的市、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,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。簡單來說,國、省、市三級的人大代表選舉為間接選舉,縣、鄉兩級的人大代表選舉為直接選舉。
在直接選舉中,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,選舉有效;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,始得當選(雙過半)。在間接選舉中,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時,始得當選(全體過半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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